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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黄天文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226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2013年10月2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5月21日被羁押,2014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4)1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黄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到发廊、沐足等店铺,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方有卖淫嫖娼活动为威胁,向被害人索要财物。1.2013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联系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新马路温乐沐足店的负责人邱某某,以上述手段进行敲诈勒索,索得被害人邱某某200元人民币。2014年3月下旬,被告人黄某某又以同样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邱某某,索得被害人邱某某100元人民币。2.2013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联系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村千里香发廊的负责人吕某某,以同样手段进行敲诈勒索,索得被害人吕某某200元人民币。3.2014年4月下旬,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联系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永平路22号店铺,以同样手段对该店负责人曾某某实施敲诈勒索。被害人曾某某不从,后被告人黄某某多次致电曾某某敲诈勒索,但均没有成功索得财物。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邱某某、吕某某、曾某某的陈述;证人许小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移交物品清单;涉案账户客户基本信息、交易流水;通话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威胁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第3宗敲诈勒索中,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浩然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大兴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