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0)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张华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173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姚贵平。被执行人张华力,男,汉族,1969年6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力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33660.31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李 雯执行员 平建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