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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行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卫军与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军,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安行初字第00033号原告李卫军,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增旺,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委托代理人赵晓艳,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徐少颖,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原告李卫军诉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卫军负担。审 判 长  王西卉审 判 员  张艳敏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爱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