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行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卫军与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军,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安行初字第00033号原告李卫军,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增旺,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委托代理人赵晓艳,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徐少颖,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原告李卫军诉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卫军负担。审 判 长 王西卉审 判 员 张艳敏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爱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