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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广东兆泰能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航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兆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南航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30号原告广东兆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锐。委托代理人李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南航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洪。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兆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航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兆泰能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雷英孝审判员  程胜亮审判员  丁明君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格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