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刑执减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张开军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开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刑执减字第1233号罪犯张开军,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8日作出(2005)青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开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5月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4月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六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张开军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中所述罪犯张开军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张开军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开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开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人民陪审员 高媛媛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文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