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龙法民二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市洛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诉被告谢庚戍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洛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谢庚戍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龙法民二初字第180号原告:广州市洛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负责人:李小明。委托代理人:苏嘉濠,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庚戍生。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洛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诉被告谢庚戍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市洛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提出已与被告谢庚戍生达成和解,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洛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洛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吉亮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金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