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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执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盘锦天友米业有限公司诉盘锦鼎丰粮油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天友米业有限公司,盘锦鼎丰粮油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338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天友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刘晓东,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盘锦鼎丰粮油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洼县田家镇。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3)大洼民二初字第00420号盘锦天友米业有限公司与盘锦鼎丰粮油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3)大洼民二初字第00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明审判员  陈 忠审判员  刘玉利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长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