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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刑执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刘海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海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漳刑执字第1050号罪犯刘海涛,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海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又于2014年7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海涛自2011年11月3日投改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从2011年11月至2014年5月累计达标分20分,2012年、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系病犯,2014年6月20日漳州市医院疾病诊断书(医诊字1009890):1、心赃永久起博器安装术后,心赃永久起博器电池耗竭;2、先天性室间缺损修补术后;3、双肺尖肺大泡待除。本次减刑交罚金10000元。曾因盗窃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0年7月13日刑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小结及教育考试试卷、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等证据,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海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罚金已交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海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美清审 判 员  温继峰代理审判员  陈燕萍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