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荣崖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崖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张某。被告肖某。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建伟代理审判员  梁国成人民陪审员  于培波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颜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