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崖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崖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张某。被告肖某。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建伟代理审判员 梁国成人民陪审员 于培波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颜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