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浚法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李保建与孙炳良、田希才、余振国、郭丁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建,孙炳良,余振国,郭丁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浚法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李保建。被执行人孙炳良。被执行人余振国。被执行人郭丁书。申请执行人李保建与被执行人孙炳良、田希才、余振国、郭丁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浚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家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