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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佛山市摩卡 时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佛山市摩卡时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30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摩卡时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佛山市摩卡时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朱宇文、王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处理。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植少佳审判员  赖金林审判员  黄馨栗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彩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