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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商初【西集】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与丁善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丁善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商初【西集】字第1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新城府前路。负责人:程青,行长。被告:丁善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与被告丁善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胜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