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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和法彭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和法彭民初字第74号原告陈某甲,女,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被告陈某乙,男,汉族,1972年6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格胜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颖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