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宝辉与广州市永骏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永骏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张宝辉,广州黄美靖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永骏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厂房A)自编之一。法定代表人:欧阳永中。委托代理人:李佳、温燕萍,分别为广东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辉,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审被告:广州黄美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黄美靖。上诉人广州市永骏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9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针对上诉人,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至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广州黄美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桃园中路281号之一房,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