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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刑执字第566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李荣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荣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5665号罪犯李荣洪,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8日作出(2007)晋刑初字第14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荣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1904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3年6月17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36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4年8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荣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荣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荣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荣洪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李荣洪未积极履行财产刑,综合本案具体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荣洪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红波审 判 员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