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574-57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蓝万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赵XX,王XX,屈X,李XX,蓝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574-578号原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负责人李XX,系该公司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X华,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X沙,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赵XX,户籍地址济南市历城区。被告王XX,户籍地址湖北省天门市。被告屈X,户籍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李XX,户籍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告蓝XX,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上述案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 红 梅人民陪审员 萧 金 凤人民陪审员 唐 小 梅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阿吉古丽·吾普尔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