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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653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诉被告卢伟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卢伟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653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负责人:刘永基。委托代理人:陈彦如。被告:卢伟清。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诉被告卢伟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欠款”为由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卢伟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陆兰欢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兰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