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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九法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576号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55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75009807-8。法定代表人伍顺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浩,系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男,汉族,1987年1月29日生,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谭彦,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500103198601170910。被告王志,男,汉族,1966年8月19日生,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的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5日向自愿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文 臣人民陪审员 张 群人民陪审员 罗 梅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昌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