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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滨民二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申家昊与被告河南省和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彦丽,河南省和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滨民二初字第146号原告:薛彦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秦晓帅,河南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勃,河南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和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军霞,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振雷,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潮,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潮,法律顾问。原告申家昊诉被告河南省和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家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和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申家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