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下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倪士丰与赵东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士丰,赵东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倪士丰。被告:赵东瑞。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士丰与被告赵东瑞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倪士丰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小梅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