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民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郑祖荣与吴淑珍、陈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祖荣,吴淑珍,陈吴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芗民初字第2670号原告郑祖荣,男,汉族,1947年8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恩泽、傅晓莉,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淑珍,女,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被告陈吴霞,女,汉族,1988年11月22日出生。原告郑祖荣与被告吴淑珍、被告陈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祖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俊红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人民陪审员 林绍熙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惠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