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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云梦民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云梦民初字第00863号原告刘某,务农。被告胡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永霞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印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