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河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淮安市天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坚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天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坚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淮安市天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乃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波,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鸿莲,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坚定,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天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响物业”)与被告王坚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淮安市天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响物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响物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天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 媛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荣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