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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刑一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揣洪志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揣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刑一终字第81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揣某某,男,1988年4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赵新岭、李健民,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六月三日作出(2014)历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揣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揣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揣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揣某某撤回上诉。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家晋代理审判员  李新岩代理审判员  马 进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海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