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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民初字第0190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陶照明、陶照成、陶照轩、陶静与黄定珍财产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照明,陶照成,陶照轩,陶静,黄定珍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汉民初字第01909号原告陶照明,男,汉族,1963年7月5日出生,安康市人,住址略。原告陶照成,男,汉族,1963年4月11日出生,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原告陶照轩,女,汉族,1956年12月29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汉滨区。原告陶静,女,汉族,1964年7月18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汉滨区。被告黄定珍,女,汉族,1953年4月12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汉滨区新城办。本院受理原告陶照明、陶照成、陶照轩、陶静与被告黄定珍继承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陶照明、陶照成、陶照轩、陶静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照明、陶照成、陶照轩、陶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照明、陶照成、陶朝轩、陶静撤回起诉。诉讼费58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周 宏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