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姚东兆与郭正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东兆,郭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姚东兆被执行人:郭正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3)荥民二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正军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凯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