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鹤山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牛国红与被告牛学卿、牛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国红,牛学卿,牛学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鹤山民初字第355号原告牛国红,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被告牛学卿,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被告牛学勇,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原告牛国红与被告牛学卿、牛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牛国红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国红的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国红承担。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爱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