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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民二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金贞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贞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二初字第267号原告:金贞子,女,朝鲜族,51岁。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公司,住所蛟河市蛟河大街24号。代表人:运铁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贞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贞子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贞子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贞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金贞子负担。审判员  王国才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