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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何庆之与宿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庆之,宿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何庆之。委托代理人韩敏,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宿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运河南路东侧香榭里明珠210号。法定代表人李金豹,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庆之诉被告宿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庆之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何庆之负担。审判员 周 磊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沙恒金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