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少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少民初字第158号原告陈某,女,1981年12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薛昇,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玉良,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82年8月31日生。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莉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昇、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莉珍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成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