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473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473号罪犯李小强,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梅县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李小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4月20日,共获嘉奖17次;2013年4月、10月、2014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4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小强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吴洁东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妙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