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张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树东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东,王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张民初字第834号原告王树东,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春雷。被告王建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东诉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东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树东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