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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二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温宗贤与何仕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宗贤,何仕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二初字第452号原告温宗贤,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业县。被告何仕基,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业县。原告温宗贤诉被告何仕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温宗贤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宗贤自愿申请撤回其对被告何仕基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是自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宗贤撤回与被告何仕基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温宗贤负担。审判员  李宗雄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