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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48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吉图晖客专JHSK-I标项目经理部第二项目分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487号原告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福广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路大街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学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吉图晖客专JHSK-I标项目经理部第二项目分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吉图晖客专JHSK-I标项目经理部第二项目分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兴无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郑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