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行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 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与被执行人陈定江,岳文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定江,岳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桐行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玉清,主任。被执行人陈定江,男。被执行人岳文玉,女。本院依据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计生征决字(2011)06002号征收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陈定江,岳文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定江,岳文玉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王玉利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文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