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漳刑执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杨金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金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漳刑执字第1060号罪犯杨金吉,男,1965日5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福建省南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9)晋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金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4000元),继续追缴三被告共同非法所得149000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以(2009)榕刑终字5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7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漳刑执字第70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于2014年7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金吉自2012年5月3日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从2012年3至2014年5月累计考核分19分,2012年、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减刑交罚金2000元,累计交罚金4000元,其余未履行,有镇民政办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小结及教育考试试卷、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等证据,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金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但罚金未交清,减刑幅度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金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美清审 判 员  温继峰代理审判员  陈燕萍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