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商初字第085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马玉成与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商初字第0852号原告马玉成,居民。被告林莉,居民。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玉成与被告林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马玉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玉成对被告林莉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成撤回对被告林莉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丙林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