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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商初字第085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马玉成与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商初字第0852号原告马玉成,居民。被告林莉,居民。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玉成与被告林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马玉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玉成对被告林莉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成撤回对被告林莉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丙林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