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胡民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侯光启与付法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光启,付法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胡民初字第2701号原告侯光启。被告付法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光启与被告付法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光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立华审 判 员 丁友谊人民陪审员 董连军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秀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