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冈中监一刑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李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冈中监一刑执字第00303号罪犯李辉,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澄刑初字第13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加上原因运输毒品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加为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1月8日至2026年5月7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黄州监狱于2014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该犯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共获得四次表扬及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黄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黄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加为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并处罚金5000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11月8日至2025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怀审 判 员 张立人民陪审员 田恋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