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缙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缙云县金永亮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陈万武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缙云县金永亮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丽缙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缙云县金永亮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万武。申请人缙云县金永亮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28日对申请人遗失的号码为3130005130459717、票面金额为5100元整、出票人为浙江新一天门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缙云县金永亮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丽水缙云支行,到期日为2014年11月4日、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故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缙云县金永亮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遗失的号码为3130005130459717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缙云县金永亮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有权依法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森炎审 判 员 廖志灿审 判 员 胡永祥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唐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