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非审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与韩云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韩云霞,韩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非审字第107号申请人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金宇,系区政府区长。被申请人韩云霞,女,汉族,1970年7月13日出生,现住邢台市。被申请人韩文霞,女,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现住邢台市。申请人邢台市桥东区政府于2014年8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东征补决字(2013)第11号关于韩云霞、韩文霞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起诉。审判长 戴树立审判员 李国温审判员 马军骁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培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