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民初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夏永刚与李艳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永刚,李艳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2449号原告夏永刚被告李艳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艳敏的150000.00元存款或其他财产、可得利益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150000元人民币额度内,冻结冀HU28**号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的保险赔偿金。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