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陈丽娟与苏颂洪、福建金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娟,苏颂洪,福建金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娟,女,汉族,1955年4月17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苏颂洪,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永安市,系福建金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金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法定代表人肖福香,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丽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返还代垫诉讼费共计163012.5元、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319元。本院依法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项、第10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吴文龙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清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