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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民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潘红华与李正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红华,李正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民初字第2148号原告:潘红华。委托代理人:王世敏,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红华与被告李正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红华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红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红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潘红华负担。审 判 员 王 秀 云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