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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高新民二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告吉林市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玉玲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郭玉玲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原 告 吉 林 市 中 东 信 用 担 保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诉 被 告 郭 玉 玲 抵 押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高新民二初字第202号原告:吉林市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帕萨迪纳小区9号楼1001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建华,该公司保全主管。被告:郭玉玲,女,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