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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马商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滨湖区华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冯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滨湖区华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冯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马商初字第00070号原告无锡市滨湖区华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青路608号。法定代表人邹志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久川,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静瑜,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滨湖区华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滨湖区华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且经法院催交后仍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建春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敏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