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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罗执行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孙玉珠与 宇星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珠,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罗执行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孙玉珠,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执行人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法定代理人林彬彬。申请执行人孙玉珠与被执行人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罗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结欠申请执行人工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806.57元及延迟履行的利息。现被执行人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在罗源湾开发区南工业区有337亩土地使用权、罗源县凤山镇华美花园13#楼305单元房子一套,均被查封(轮候查封,待处理)。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也已被冻结(轮候)。目前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4)罗执行字第3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剑   辉执行员 林勇执行员金和尧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