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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霞,刘某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318号原告江某霞,女,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委托代理人霍艳辉,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栋,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霞诉被告刘某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3010元,由原告江某霞负担。审判员  陈德玉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得科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