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申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马德瑞与乌鲁木齐市星火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德瑞,乌鲁木齐市星火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申字第9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德瑞,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二道湾路二巷**号院**号。委托代理人:吴颖,新疆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臻,新疆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星火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二道湾路**号。法定代表人:金吉明,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马德瑞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星火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中民五终字第9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马德瑞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马德瑞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德瑞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力代理审判员 张 红 见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爱丽美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