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鄞商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宁波宏大纺织仪器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泰化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宏大纺织仪器有限公司,山东东泰化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商初字第1201号原告:宁波宏大纺织仪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211773-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望春工业园区杉杉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陈虎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卜未鸣,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东杰,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东泰化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69887-9)。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经济开发区蒙山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春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宏大纺织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泰化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欠款项为由,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宏大纺织仪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宏大纺织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1元,减半收取1495.50元,由原告宁波宏大纺织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斌红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蒋盛吉 关注公众号“”